中級評審細則(2012修訂)
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建設、培育高素質的司法鑒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關于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評委)負責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三條 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分為司法鑒定研究和司法鑒定應用兩種類型。
司法鑒定研究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助理研究員。
司法鑒定應用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主檢法醫師、工程師。
第五條 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對象:
(一)在司法鑒定科研機構或者教學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技術研究工作的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具有司法鑒定初級(不含員級,下同)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或者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人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
第七條 申報人應當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司法鑒定工作6個月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2年以上;或者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司法鑒定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在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所屬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學??飘厴I后,在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所屬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7年以上。
計算資歷年限時,申報人在取得學歷、學位前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年限按每1年折算為半年計入。
第八條 申報人應當通過相關專業職稱外語職稱等級考試,取得相應級別的合格證書。長期在基層司法鑒定機構中工作的人員, 可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獲得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第九條 申報人應當按照各省人事職改部門的規定要求,通過相應級別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獲得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人員,可不參加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第十條 申報司法鑒定研究類助理研究員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司法鑒定技術研究工作;
(二)了解并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鑒定技術,具有對一般案件進行鑒定、檢驗的能力;
(三)受聘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平均每年從事科研、檢案、教學工作及有關實驗技術工作不少于44周,參與案件的檢驗和鑒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至少參與1項省部級課題研究工作,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或綜述1篇(4000字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司法鑒定應用類主檢法醫師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法醫類司法鑒定工作;
(二)能獨立完成法醫類常見的司法鑒定工作;
(三)受聘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平均每年參與法醫類檢驗和鑒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文章(指論文、綜述、案例報導)1篇。
第十二條 申報司法鑒定應用類工程師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物證類司法鑒定工作;
(二)能獨立完成物證鑒定類常見的司法鑒定工作;
(三)受聘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平均每年參與物證類檢驗和鑒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文章(指論文、綜述、案例報導)1篇。
第十三條 申報轉評司法鑒定應用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1年以上(從事法醫臨床或法醫病理專業工作的,應當取得衛生系列主治醫師任職資格1年以上,或者取得自然科學研究系列相關專業助理研究員任職資格1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等學校教師系列相關專業講師任職資格1年以上。);
(二)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5年以上;
(三)作為第一鑒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鑒定業務。
第十四條 從事法醫臨床或者法醫病理專業工作的人員,申報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具有醫學專業學歷。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 申報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由省級主管廳(局)審核后,報送中評委,并向中評委出具委托評審函。
第十六條 申報晉升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2份;
(二)《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人員信息簡表》;
(三)《從事鑒定工作年限及檢案數量證明》;
(四)反映申報人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的業務自傳一式2份;
(五)申報人任現職期間所參與完成的10例案件的司法鑒定文書(復印件);
(六)符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評審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文章(復印件);
(七)參與科研項目的證明材料;
(八)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職業(執業)資格證書、接受繼續教育證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九)有效期內的職稱外語等級考試、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上述申報材料中,第(四)項需要加蓋申報人所在單位公章,第(五)~(九)項需要加蓋呈報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申報轉評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2份;
(二)《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人員信息簡表》;
(三)《從事鑒定工作年限及檢案數量證明》;
(四)反映申報人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的業務自傳一式2份;
(五)申報人任現職期間以第一鑒定人身份完成的、能夠全面反映其司法鑒定能力和水平的司法鑒定文書10份(復印件);
(六)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職業(執業)資格證書、接受繼續教育證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上述申報材料中,第(四)項需要加蓋申報人所在單位公章,第(五)、(六)項需要加蓋呈報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于每年下半年進行,具體申報時間另行通知。
第四章 評審
第十九條 中評委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專業技能,公道正派,群眾公認,并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每屆評委不少于9人。中評委辦事機構設在人事處。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材料初審。中評委辦事機構對接到的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評審要求的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做好評審準備工作。
(二)專業考試。從事法醫臨床或法醫病理專業工作的轉評人員(已取得自然科學研究系列或高等學校教師系列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的除外)應當參加由中評委辦事機構統一組織的專業知識考試,未通過考試的,不予提交中評會評審。有關考試的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三)評審。中評委召開評審會,出席評審會的評委不得少于評委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中評委在對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充分評議的基礎上,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評審會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同意的,為通過評審。
(四)審批。評審結果經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準并正式通知推薦單位,頒發任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取得時間自中評委評審會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評審過程中發現偽造、提供虛假證書、證明或者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的,取消其當年參評資格,或者取消其已經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