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根據《民法典》第563條合同解除的要件,從金融機構角度來說,對于因受疫情影響造成個人或者企業遲延履約且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明不履行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根據疫情防控相關支持舉措,各級政府出臺金融指導政策均強調“不能隨意抽貸、斷貸”。根據銀發〔2020〕29號《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