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參保的職工發生工傷被評定傷殘等級后,用人單位仍需支付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5-6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5-6級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7-10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7-10級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并鑒定為傷殘后,用人單位需承擔其全部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