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責任,另一種是補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擔保人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申報債權的理由與其他性質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的理由是一致的。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主債務人還沒有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時,也可以申報債權,主要理由是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成就,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承擔債務,因此,允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就將來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者數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