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最主要的差異在于: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只是經濟意義上的,大多體現在更多的持股比例、股東會表決權等,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由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獨立的財產、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而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然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實踐中也可以先由該分公司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